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和《國務院審改辦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指導意見》(審改辦發〔2015〕1號)精神,進一步理順行政審批流程,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等相關規定,我部完成了《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的編制(見附件),現向社會公布。
附件:《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
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
2015年7月2日